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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律責任案例宣導2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國防部 某處長涉嫌貪瀆案

1、 違失個案事實
(1)國防部 某 處長 辛 ,主管國防工程、設施與經管不動產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事項,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寅 係 J 公司總經理,於 106 年 11 月 26日升任董事長並續兼總經理; 卯 係 J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辦公室主任, 辰 為 J 公司採購發包處經理;巳 係 H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為本案與 J 公司共同投標之建築師; 午 係 K 砂石公司實際負責人並為土石方清運業掮客。
(2)緣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於 106 年 5 月間辦理「 某 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為 30 億4,387 萬 8,652 元。 106 年 3 月該標案公開閱覽期間, J 公司經評估後認預算太低而無投標意願,106 年 4 月間本標案公開招標後, 處長辛 隨即主動與 建築師 巳聯繫,透過 巳 與 J 公司總經理 寅及董事長 卯 協議合作,並要求得標後需支付 3,000萬元作為酬謝,然本標案此時公告新建大樓樓地板每坪造價僅約 1 0 萬 4 000 元,經 J 公司內部評估認為利潤太低, 處長辛 知曉後,隨即提高建物每坪單價至 12 萬元,增加 J 公司於本標案之獲利而願意投標並給付賄款。
(3)本標案於106年5月間召開評選會議,確定由J公司得標,處長辛即透過午聯繫卯及建築師巳要求賄款自3,000萬元提高至4,500萬元,並指定本標案拆除工程、土方清運工程交由午承攬施作,另指示由午負責轉交賄款。卯及建築師巳為免日後工程施作遭處長辛刁難,遂同意提高賄款之要求。後於106年及107年間由午分4次墊付及轉交予處長辛共計3,000萬元賄款,另J公司尚有1,500萬元期約賄賂未交付。處長辛於106年收受J公司支付賄款後,將現金藏匿於岳父家,後為隱匿及處分不法所得,處長辛透過購置豪宅、奢侈品或以親人名義購買房屋及豪車等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去向,剩餘款項下落不明。
(4)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屬實,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檢察官於110年8月18日對處長辛等8人提起公訴

2、 違失個案檢討分析
(1)違失態樣
處長辛利用身為高階將領督導國軍房舍營繕利用身為高階將領督導國軍房舍營繕工工程之機會,向廠商索取回扣。程之機會,向廠商索取回扣。
(2)違反法規
A.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B.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C.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3、 興革建議及防弊作為
(1)強化法治教育與宣導,建立廉潔觀念。
(2)落實業務稽核、定期輪調制度,並視情形機動調整職務。
(3)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當請託關說之登記。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