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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在日治時期,其行政區域,悉隨地方官制改革而有變遷。自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六月一日,日軍進駐台北,成立總督府,公布地方官制時起,至明治三十四年(一九0一年)十一月以前,計六個年間,為設縣時期。之後,廢縣設廳,迄大正九年(一九二0年)九月改廳置州之時,計十八年十個月間,為設廳時期。自置州以後,自一九四五年十月,至二戰結束時止二十六年間,為設州時期。

 新屋

(一)設縣時期新屋區公所沿革:

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十二月,當時區公所全銜為台北縣新竹支廳新屋庄長事務所。 明治三十年(一八九七年)十二月,廢廳改為新竹縣,名為新竹縣新屋庄役場。 明治三十一年(一八九八年)六月,廢縣改為隸新埔辦務署,新屋庄長改為竹北二保第三區長。 明治三十二年(一八九九年)七月,改隸桃園辦務署,竹北二堡第三區長,變更為桃仔園辦務署第十九區長。

(二)設廳時期新屋區公所沿革:

明治三十四年(一九0一年)十一月,桃仔園辦務署變更為桃仔園,庄役場改為第十九區役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