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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圖及相關書表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一、為加強防治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騷法)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自113年3月8日全面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包含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強化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延長性騷擾申訴期限、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及加重處罰以遏止權勢性騷擾等。

二、 又依據性騷法第14條規定略以,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同法第15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調查,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同法第18條規定略以,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本公所申訴管道

申訴電話:03-4775272或03-4772111轉350

傳真:03-4871119

網路專用信箱:10009054@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