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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申請書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註:依據行政院農委會104年11月27日農企字第1040012894號函辦理,「針對申請興建農舍,該農業用地是否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文件,改以須檢附經營計畫書取代,不再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請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詳如附件。

承辦課室:農經課

承辦人:吳課員國榮

電話分機:03-4772111#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