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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件為何?

  • 發布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指申請人及補助對象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二)全家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按面額計算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150萬元+(A-1)*20萬元,其中A為全家人口。(三)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值計算;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一款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第二款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第四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第五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第六款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第七款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