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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民眾觸法受罰,墳墓修繕,應向區公所申請核准後,始可施工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繼續適用)

第三十二條

私人墳墓修繕,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核准:
一、原墳墓照片。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亡者之除戶謄本;如申請人經向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得由申請人以切結書代替。
四、墳墓設置位置簡圖。
五、地點範圍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六、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七、申請人與亡者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修繕自核准施工日起應於三個月內完工。修繕完竣後申請人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報所轄鄉(鎮、市)公所備查。修繕期間鄉(鎮、市)公所得隨時派員查察。
第一項所稱私人墳墓係指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