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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3年度鰻苗捕撈漁期業於本(113)年2月29日結束,依「鰻苗漁期捕撈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113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請貴區(會)協助向轄區民眾及漁民宣導遵守管理規定,所架設鰻苗捕撈網具應即移除,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聯絡人:郭冠容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有關113年度鰻苗捕撈漁期業於本(113)年2月29日結束,依「鰻苗漁期捕撈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113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請貴區(會)協助向轄區民眾及漁民宣導遵守管理規定,所架設鰻苗捕撈網具應即移除,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