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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修正「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訊息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五、貸款適用範圍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七、貸款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貸款

1.廠房、營業場所(均得含土地):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最長三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最長 二年。

(二)週轉性支出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前二款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十一、申貸程序

由申請之企業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一年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