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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文化公益活動申請及核銷文件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落實運用回饋金回饋本區區民意旨及協助推展本區各項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公益性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係指依法立案登記轄區內之各社區發展協會、老人團體、社會團體及救助機構。


二、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 申請單位之活動內容應與本所業務有關並符合社會公益或配合本所政令推行。但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旅遊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 依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每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一年至多補助二案。但特殊情形,經首長核定不在此限。


三、申請程序: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函並檢附活動計畫、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書、補助經費申請表、自籌款證明(至少百分之二十)等文件,於計畫預定執行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四、經費核銷程序: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完成,並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支用明細表、活動成果報告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函送本所辦理核銷。


五、 督導考核:

(一) 活動計畫未執行者,經查明屬實,補助款應全數繳回,核定計畫因故變更應於活動前核備,逾期未結報核銷或支用不當,列入下年度停止補助之參考。

(二) 本所對接受補助之團體,得派員督導及考核其補助款使用績效。


六、本要點奉核後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