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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法律責任案例宣導1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縣府警察局員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某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勤科組長戊、分隊長己及警務員庚等3人,明知其職務上辦理之交通法規講習經費係由交通部及該局編列預算支應,且該局各年度交通法規講習細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表中,均清楚編列「講習教材費」、「茶包」及「文具費」之單價及數量,渠等3人利用之職務上機會,與廠商共謀不法利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嫌。
(一) 違失個案事實
1.戊、己、庚3人於101年至105年度間,利用每年負責經辦及督導交通法規講習教材及用品(如茶包、文具)等採購業務之職務上機會,與廠商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商業會計法之偽填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上開廠商交付與經費概算表中所編列「講習教材費」、「茶包」及「文具費」不相符之數量,己、庚2人再為不實之驗收,並分別於上開廠商填載並交付不實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先於交通法規講習經費核銷簽呈中「實際支出」及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計畫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中「實際經費支用結算情形」之公文書欄位為虛偽填載,繼而於該局「支出憑證黏存單」之公文書為虛偽填載,並將前開不實之浮開發票、收據檢附於黏貼憑證下方,經驗收單位核章同意驗收,再交予戊審核蓋章後逐級陳核,致使該局會計室人員及交通部業務承辦人陷於錯誤而同意核銷撥款。自101年至105年度間,以上開方式共同詐得貨款合計52萬7,700元。
2.全案經南投地檢署於107年1月31日提起公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6月28日一審判決,戊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己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庚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續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8月12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 違失個案檢討分析
1、 違失態樣
戊、己、庚3人明知應據實辦理採購及核銷,不得挪為他用,竟利用採購業務之職務上機會與廠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廠商填載並交付不實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標收據)後,於經費核銷簽呈中「實際支出」之公文書欄位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中進行不實之驗收。

2、 原因分析
(1)不熟悉法令、法紀觀念薄弱
同仁對於政府採購相關法令、程序不熟悉,未能於發生疑慮時,確實洽詢相關單位或反映釋示。
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之規定,應據實辦理申購及核銷,不得挪為他用。同仁經辦交通法規講習,購買非屬該講習細部計畫經費概算表所列之物品後,竟以經費概算表所編列之「講習教材費」、「文具費」及「茶包」等經費支應,此舉顯不符前揭要點之規定。然同仁殊不知此行為顯屬不法,竟仍行之多年,致衍生貪瀆等不法情事,實係法紀認知及法紀觀念薄弱所致。
(2) 因循舊習成例且便宜行事
該局交通警察隊勤務組同仁承辦該類交通法規講習多年,並將該講習細部計畫中經費概算表所編列之「講習教材費」、「文具費」及「茶包」等經費挪為採購其他用品,渠等之法律思維係未把錢放入私人口袋即不構成違法,並延續舊思維採購作業模式,因循舊習成例且便宜行事。
(3) 主管督導考核未確實
各單位主官(管)對於部屬辦理各項業務,應負有確實督導考核之責。本案相關主管對於部屬人員經辦業務之相關公文簽核內容,應確實審視,惟卻容任其等因循舊習且便宜行事,未能確實掌握狀況,機先防制渠等貪瀆行為。
(4) 未定期職務輪調
因「業務久任熟稔順遂」之思維,未適時檢討調整同仁業務,使同仁辦理固定業務,進而造成便宜行事,而衍生不法(當)之情事。
(5)公文簽核流程未盡督核之責
戊擔任交通隊勤務組組長期間,己、庚2人均為其部屬,並為交通法規講習之承辦人,渠等3人自101年交通法規講習簽辦前,即達成就講習教材費僅印製一次數量,再重複回收使用,且得視情形不購買文具及茶包之合意,戊進而同意並授權陳己、庚2人與廠商聯繫開立不實估價單、統一發票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嗣後,3人於該不實經費核銷簽陳、收支結算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等公文書上蓋章後,繼而逐級陳核而據以行使,全案在承辦人員簽核過程中,單位主管疏於指正,層層核稿過程,均無人檢視辦理情形,以致發生此一貪瀆不法情事,顯見公文簽核流程未能善盡督核之責。
(6)審核作業似未能發揮成效
本項補助金額採購,係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依程序辦理採購簽核作業,於簽奉核准後即逕洽廠商辦理採購,衍生承辦人於不實經費核銷簽陳、收支結算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等公文書蓋章,繼而逐級呈核而據以行使,致交通部該業務承辦人員及該局會計室人員陷於錯誤,進而同意核銷撥款,顯見相關單位之審核作業似未能發揮成效。
3、 違反法規
(1)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2)刑法第213條、第216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3)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4)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資料來源: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