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邱姓民眾行賄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人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邱姓民眾行賄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人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邱姓民眾為使墳墓修繕能順利完工,避免遭受回復原狀之處分或裁罰,於民國110年6月11日下午3時許,會同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課員饒○○及約聘僱人員黃○○在墳墓前方勘查之際,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自皮包內拿出仟元紙鈔一疊約近新臺幣1萬元,先將該疊紙鈔拆分成二份,持其中一疊紙鈔交付饒○○,旋經饒○○拒絕,邱姓民眾即改朝黃○○走去,再持另疊以信封袋承裝之仟元紙鈔強塞予黃○○,作為要求饒○○、黃○○等隱匿該墓地違規改建事實之對價,而行賄其等2人,黃○○立即將上開裝有紙鈔之信封放置地面表示拒絕。本署調查完竣後,移由桃園地檢署蔡孟利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邱姓民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 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罪嫌起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