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宣導成果
110年下半年廉政案例宣導12: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人致贈結婚禮金6萬元
發布單位:
政風室
分 類:
廉政宣導成果
發布日期:
110-07-29
截止日期:
111-01-31
詳細內容:
一、案情概要
甲機關首長A為其長子舉辦結婚喜宴,事後得知跟甲機關所屬機關有商業往來之乙公司經理B,未經邀請卻自行前來婚宴現場,並致贈結婚禮金6萬元。
二、處理過程
本案乙公司致贈之禮金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甲依規退回處理,可避免廠商藉參加喜宴贈送高額禮金,而有影響其業務上特定權利義務之虞。A連絡乙公司經理B告知婉拒收禮,並將禮金6 萬元全數以郵匯寄還。嗣後將上情簽知會政風單位,並附上匯款及郵寄收據影本等存卷登錄備查。
三、相關法規
(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甲機關首長A為其長子舉辦結婚喜宴,事後得知跟甲機關所屬機關有商業往來之乙公司經理B,未經邀請卻自行前來婚宴現場,並致贈結婚禮金6萬元。
二、處理過程
本案乙公司致贈之禮金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甲依規退回處理,可避免廠商藉參加喜宴贈送高額禮金,而有影響其業務上特定權利義務之虞。A連絡乙公司經理B告知婉拒收禮,並將禮金6 萬元全數以郵匯寄還。嗣後將上情簽知會政風單位,並附上匯款及郵寄收據影本等存卷登錄備查。
三、相關法規
(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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