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宣導成果
110年下半年廉政案例宣導7: 受業務指導之民間團體餽贈公務員,應辦理登錄簽報程序並協助退回餽贈物品
發布單位:
政風室
分 類:
廉政宣導成果
發布日期:
110-07-29
截止日期:
111-01-31
詳細內容:
一、案情概要
甲機關組長A及科長B 出席與業務相關之乙團體會議時,乙團體主任委員C分別贈送A、B口袋相片列印機各1臺, 以表達甲機關對其業務指導與協助之謝意。 ( 按:該列印機1 臺市價約5,000 元)。
二、處理過程
甲機關與乙團體間具職務上利害關係,應予拒絕。因 致贈品價值均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但書第3款所定得收受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限額。 A與B宜向C表示婉謝,亦遵循本規範之規定,辦理登錄簽報程序並協助退回餽贈物品。
三、相關法規
(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條: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9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甲機關組長A及科長B 出席與業務相關之乙團體會議時,乙團體主任委員C分別贈送A、B口袋相片列印機各1臺, 以表達甲機關對其業務指導與協助之謝意。 ( 按:該列印機1 臺市價約5,000 元)。
二、處理過程
甲機關與乙團體間具職務上利害關係,應予拒絕。因 致贈品價值均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但書第3款所定得收受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限額。 A與B宜向C表示婉謝,亦遵循本規範之規定,辦理登錄簽報程序並協助退回餽贈物品。
三、相關法規
(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條: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9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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