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務部訂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裁罰基準」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並自114年7 月22日生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聯絡人:吳鎮宇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公益揭密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針對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自然人、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違反規定對揭秘者施行不利措施處罰,為賦予裁罰權違法用具一致性與標準性,補充訂定處罰基準供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