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115年7月28日經授水字第11500677970號函辦理。
二、專案計畫適用對象、發放標準如下:
(一)適用對象:
1、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30公分以上,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
2、商家資格:
(1)有營業登記之工廠及店家(有生產、製造、營業)。
(2)經地方政府認定具有營業事實者。
(二)慰助方式略以:
1、淹水達 30 公分以上未達 50 公分者,若有家電財損,加發財損慰助金新臺幣1萬元。
2、淹水達50 公分以上者,每戶發放新臺幣2萬元淹水慰助金,若有家電財損,加發財損慰助金新臺幣1 萬元,合計新臺幣 3萬元。
3、「住屋」指實際居住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
4、商家慰助金發放標準,比照「住屋淹水慰助」辦理。
5、家電財損ヽ商家生產製造或營業等事實與其他未羅列事項,由地方政府與鄉鎮公所本權責制定並從寬認定。
三、旨揭專案經費來源由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俟本(115)年度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經濟部水利署將通知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受災戶數統計表,利本市請款作業。
四、本案有關「米克拉颱風淹水慰助金專案-淹水住屋補助」函知本市13區公所災害救助承辦人,請如有符合資格之個案請於7日內函報統計戶數表予本府社會局,並依本市災害救助金內之「住屋淹水救助」規定填妥相關申請表,以利社會局統計後向經濟部水利署請款,如無則免回。
五、另有關「米克拉颱風淹水慰助金專案-商家、家電財損慰助金」內涉商家資格之營業登記之工廠及店家、及家電財損加發之慰助金,函發本府經發局依權責認定並逕行規劃專案慰助金發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