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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聯絡人:黃惠金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一、    11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相關規定業公開於原民會網站https://www.cip.gov.tw(為民服務-主動公開資訊-獎補(捐)助情形-公益彩券回饋金專區)。

二、    計畫申請用途: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及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事項。

三、    計畫申請對象: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三)    都市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區域內原住民族人口數達 500人以上。

(四)    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1、    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需提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2、    非原住民族團體者,須為非營利組織,組織設立目的為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等事項。

(五)    營利事業單位:應符合《營利事業單位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規範》。

四、    計畫申請單位及額度(每1單位至多申請1件計畫為限):

(一)    地方性第一級計畫:開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額度為新臺幣300萬元以下。

(二)    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1、    開放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額度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

2、    開放民間團體及營利事業單位申請,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五、    計畫受理期限:採線上系統申請(https://pwl.cip.gov.tw)。

(一)    地方性計畫自原民計畫核定日起至30個日曆天內(即115年5月27日) 至線上系統提出申請。

(二)    各地方政府於本計畫核定並於原民會網站登載日起至50個日曆天內(即115年6月16日)辦竣轄內地方性第二級計畫初審作業,系統匯出申請計畫之初審結果彙整表(含地方性第一級計畫)函送原民會,未經所屬地方政府初審通過者,不予受理。

(三)    倘計畫由全國性團體提出或實施範圍跨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者,則由單位設立地行政區之地方政府受理並辦理初審。

六、    計畫相關問題可洽原民會委託之專管中心:永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495號2樓之1/電話:(02)8786-1001分機666張小姐/信箱:manage66@ever-trust.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