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二、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修正令及相關附件。
一、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修正令及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