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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2月23日發布施行健保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刪除第37~39條停復保規定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聯絡人:黃芳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113年12月23日發布施行健保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刪除第37~39條停復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