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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化除草劑管理,以達友善環境維護生態之目的,請協助落實非屬該會核准登記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一、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內除草劑使用量有逐漸增加之趨勢,為強化除草劑管理,避免違規使用影響生態,請協助落實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之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或該會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合先敘明。

二、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