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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民眾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獎勵金申請書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1.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2.獎勵對象:設籍本市民眾(不含高中以下學生),凡報名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者。

3.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申請人請於影本空白處簽名) 身分證影本、跨行通匯同意書(附件一)及領據暨切結書(附件二)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申請人就同一級別認證,曾經受有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申請人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5.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 初級:獎勵新臺幣一千元
  • 中級:獎勵新臺幣二千元
  • 中高級:獎勵新臺幣三千元
  • 高級:獎勵新臺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