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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的條件及如何申請?

  • 發布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一申請資格: (一)未滿十八歲、設籍本區之兒童少年,家庭無力撫育有下列情形之ㄧ:1.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2.父母ㄧ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ㄧ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3.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ㄧ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4.父母ㄧ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嚴重傷病至不能工作者。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社會局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6.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7.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ㄧ方無力撫養者。8.遭遇困境(指遭受非自願性失業或戶內兒童及少年罹患重大傷病者)之中低收入戶。9.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者與其子女。(二)未領有政府其他津貼補助。(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未超過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四)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五)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二、檢附資料: 1.申請表(社會課提供)。2.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3.國稅局核發之全戶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近一年度完稅資料)、三個月內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若配偶死亡六個月內仍須檢附)。4.切結書。5.親屬關係切結書。6.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資料。7.有工作者檢附最近三個月薪資所得證明。8.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9.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10.離婚者,檢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11.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12.患有重大疾病至不能工作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13.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4.服刑中者,檢附三個月內在監證明正本。15.其他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外配居留證、外配及其子女入出境證明等)。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者,新屋區公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三、接受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於補助資格喪失,而停止補助時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