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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國民基本保證年金如何辦理申請?

  • 發布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一、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1.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4049元至死亡當月為止:(1)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前述「 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是以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36個月認定。因為 年金是逐月發給,所以每個月核發年金時都會往前比對36個月的居住況狀。例如98年3月份的年金 (98年4月底發放 ) ,必須比對95年4月到96年3月、96年4月到 97 年3月,以及97年4月到98年3月,這3 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 天。如果要繼續領98年4月份的年金 (98 年 5 月底發放 ) ,則必須比對95年5月到96年4月、96 年5月到97年4月,以及97年5月到98年4月,這3 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 天,以此類推。 3.前述 1 之( 5 )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1) 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A.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B.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台幣 400 萬元為限。 4.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不適用國民年金法有關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二、檢附資料: 1.申請書(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站www.bli.gov下載或至新屋區公所社會課索取),並於申請書上填妥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且簽名或蓋章,所檢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簿封面影本應可清晰辨識,以免無法入帳。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以及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建議入帳銀行: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台北富邦、兆豐銀行、台灣企銀、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高雄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郵局)。 3.其他相關資料(歸戶財產清單........等)。三、受理單位:以掛號郵寄;地址:10056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收。